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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关联公司广宣费用分摊的实物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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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咨询下,关于广宣费关联北京公司分摊的问题。
假如:母公司有100万的广告费需要分摊给子公司,实务上是不是首先母子公司要签订书面《费用分摊协议》?对于费用分摊的业务子公司需要做账吗?

后续,母公司需不需要给子公司开100万的广宣费发票?子公司要不要支付母公司100万的费用?
还是,子公司直接拿费用分摊协议就可直接在纳税申报时抵扣?
另外,《费用分摊协议》需不需要在母子公司各自所在地税局备案,通过后才能抵扣?

专业顾问回答

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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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照分摊协议即可。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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