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规定,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不按去年标准,即使去年是小型微利企业,但本期指标不符合也是不能享受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拨打189-1755-8686,致电轻创企易问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