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缴费人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常填列《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的“计费依据”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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