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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公司销售IC卡,用气户先充值IC卡,然后消费,此项业务燃气公司是否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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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燃气深圳公司收到用气户充IC卡款项时,做预收账款不计交增值税,先开具收据或“末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普通发票,等到月底燃气公司抄表(即用气广实际使用气量),再开具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同时计交增值税,这样操作可否,有无具体税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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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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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可以先开具收据或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到月底燃气深圳公司抄表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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