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给在香港的母公司,香港的母公司又把利润分配给境内的母公司,会征税什么税,有什么方法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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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你说的境外子公司,应该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的境外子公司,业务都是在境外,其经营所得利润,不需要再国内申报所得税。境内总公司取得境外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以递减境外该部分利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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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B的母公司,是国内企业,B公司是香港企业,那么么A公司收到B公司的投资收益如何交所得税?您好 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利得税相当于我们通常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要缴纳税差8.5%的部分。
母公司A公司是国资委下属企业,A的子公司B公司是香港公司,B公司的子公司国内企业C公司。B公司将其子公司C的股权转让后,己按非居民企业投资收益交纳10%的企业所得税。现在B公司有利润分配给A公司,请问A公司收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可以享受什么免税的政策吗?现在主要是非居民企业有对母公司的往来想清理掉,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呢?您好: 应按25%计税,往来款项清理最好的办法就是清偿,或者是互抵,不产生损益。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