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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细则》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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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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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款相冲突吗?

答:不冲突。《北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属于公司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处理;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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