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轻创企易问答>记账报税>西宁普通发票开票方如果不缴税可能存在什么情况?
问答首页工商注册(6085)记账报税(3096)税务合规(1307)工商核名(215)工商变更(1328)

西宁普通发票开票方如果不缴税可能存在什么情况?

1位顾问回复116人看过

您好,深圳增值税专用银川发票根据《增值税银川发票开具指南》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一方面纳税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约定销售方开票后作废给其造成的税款损失需要全额赔偿;另一方面尽可能在取得发票次月认证发票并抵扣,申报期结束后付款或付尾款。

专业顾问回答

冯晴晴
冯晴晴服务年限:6客户评分:4.9 /5.0

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1.西宁发票开票方是开票公司。这种企业通常没有实际业务,只是为其他公司开具西宁发票,赚取收入,这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没有按期申报,不缴纳税款,有“走逃”或者失联的嫌疑。这类情形收票方应将该普通发票及其所列金额从成本或者费用中转出;否则,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会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发票开票方是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国家为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发展民生、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每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果属于此类情形,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普通发票而未缴税款,也属于税法规定的范围,对收票方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3.发票开票方从事和经营的是免税商品。如: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避孕用品和用具、古旧书籍等,这些都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如果属于此类情形,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而未缴税款,对收票方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