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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八)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武汉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国知惩戒决字〔2019〕8号

姓 名:金相允

资格证号:1111837

所在机构:成都超凡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金相允作为超凡志成的原武汉专利代理师,是被泄露的发明武汉专利申请的署名代理师,对超凡志成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相关责任。

具体事实: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署名代理人为金相允)文件内容于2023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23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

金相允作为四川旭虹光电两件有关专利申请的署名代理师,应当对泄露涉案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八)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8号),依法告知金相允拟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金相允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1月22日,我局收到金相允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吊销事项举行听证。2023年3月12日,我局收到金相允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吊销金相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案件进行听证。金相允及其代理人由佳参加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及听证会上,金相允提交了其他人是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直接责任人的新证据,并对案件事实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金相允未接触、办理过涉案专利业务,并不知悉涉案发明创造内容,仅是在先申请人四川旭虹光电的两件专利申请的署名代理师,将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文件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的发送人并非金相允,而是超凡志成的前员工李思莹。2.惩戒意见告知书依据的《惩戒规则》第八条第(一)项针对的是“直接责任人”,金相允未参加涉案专利的代理业务活动,也没有泄露涉案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并非直接责任人;3.就泄露行为而言,超凡志成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减轻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认真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并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希望给予金相允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记录;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申辩意见及最新证据,我局认为,李思莹(非专利代理师,现已离职)是泄露涉案发明创造内容的直接责任人,金相允作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署名代理师,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应当对泄露涉案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惩戒决定:

金相允的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根据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金相允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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