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实行以来,大量的公司采取认缴制的方式,即公司成立之初不缴纳注册资本金,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何时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来解决何时缴纳注册资本金问题。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采取认缴制的公司外,大部分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认缴制来设立。其好处主要有:1、方便设立公司,无需提供验资报告即可设立,减少了设立公司的时间和成本。2、出资方式和时间灵活,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约定一个时间到期再支付。3、对于预期以高额注册资本金但现阶段无法提供大量注册资本金的公司而言,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一个时间,届时公司壮大有足够的资金再来出资。除了以上好处,公司和股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到期股东出资不到位。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到了,股东没有及时出资,届时如果需要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给工商部门审批、办理年检,就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解决办法:对于到期股东出资不到位的问题,要在章程中预先规定好处理对策,比如经催告,逾期六个月,已经出资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未出资的股东除名,收购其股权等。2、实际支出成埋没成本。公司经营的成本在公司设立运作之时就已经产生,如果公司设立时实缴了注册资本,就可以提取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运营的资金。如果没有实缴,公司运营的成本股东仍然要出资,那么股东已经出资的金额不作为对公司的实缴的注册资本。相对于注册资本而言,这部分在认缴到期前支付的资金就相当于埋没成本。3、股东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负担了债务,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清偿,导致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4、公司破产清算的,即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时间尚未达到,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小结:认缴制对于公司的设立提供了便利,但是对于公司的管理提高了要求。选择认缴注册资本的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谨慎选择股东,落实管理者责任。认缴和实缴为公司设立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设立者应当以对公司的认识为基础,选择适合自身的注册资本制。制定公司章程时,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将相应的解决方案写入公司章程,由此才能保证公司的健康长远发展、保护发起人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以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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