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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办法修改

我们都知道公司的纳税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他们二者之间如今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在之前是只有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一说,现在可以双向转换;最近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方法又有了新的变动。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概括起来就是12个字,“修订办法,明确范围,细化条款”。一、修订办法早在2010年,总局就颁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简称“旧办法”)。旧办法还是以审批制来认定一般纳税人。近些年为促进“放管服”改革,很多事项都已改为登记制,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税时间。加之,2023年遇上全面推行营改增,应税服务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确定也成为一大问题。终于,在2023年末,顺应趋势发展,总局推出了新办法,将以上提及的所有问题一并列入范围,修订旧办法。二、明确范围1、明确免税销售额的去向先来看看原文:“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细心的你会发现,少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没错,根据文中解释是“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表述一致,而此栏是不包括“免税销售额”的。因此,免税销售额被划出年应税销售额的范畴。2、明确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根据新办法描述,小规模纳税人如有应税扣除项目的,在纳税申报时可扣除申报纳税,但在一般纳税人登记上,不得马虎!“应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3、明确不办理登记的纳税人范围“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政策规定”,依据什么政策,具体是指哪一类纳税人?事实上,对这个进行依据的只有两个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沿用之前的规定,这两类纳税人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三、细化条款1、办理时间变了原规定是小规模纳税人如已达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应在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但现在,这个日期大大缩短了!“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15日!是15个自然日!日期大大缩减。企业如果未及时办理,则会面临税务处罚,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决定资格生效之日原来一直是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确定资格生效之日。现在则由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次月1日”,增加了弹性,便于纳税人合规安排。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想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或者需要代理记账可以联系,服务热线:400-855-7171.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备案。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以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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