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时需要用到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这部分材料应与提交给注册科的材料完全一致)。
(四)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该负责人任命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意向书。 负责人任命书是指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原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中的负责人一致的,无需提供负责人。不一致的,提交有关新“负责人”的任命书。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申请人提交文书需表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及设备数量。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内容包括进货检验制度、进货查验纪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放、运输制度等;
(八)其他材料。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全体股东的居住地、联系电话、身份证明复印件。
除此之外,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在新设申请时可不必提供,但在变更时要提供,日常监管中也要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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