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申请人对同一南京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南京商标局应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确定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是否需要注册,由商标使用者自行决定,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这是自愿注册的原则。
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自称是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他人将未注册商标注册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
在我国绝大部分商品的商标是否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故我国的商标注册是以自愿注册为主的。
但这一原则并不绝对,对少数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商品,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我国目前规定,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对于必须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就销售生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三、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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