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作品北京版权登记保障期限
依据作品自愿性登记推行前提的规定,摄影作品进行北京版权登记后,作品的保护期限按北京版权法的规定可执行。
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传记的作序权、改进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免受受限。
第二十一条自由的作品,其发布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挚友及其丧生后五十年,上线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协作作品,截止于再一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一个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赋予的职责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制作未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能保护。
恐怖片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制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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