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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怎样利用折算比例进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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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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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税务筹划师向TA咨询

问:怎样利用折算比例进行重庆税务合规?

答: 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能无法提供或无法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转移数量,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应税产品的数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这便给个体户进行重庆税务合规提供了条件。

如果某个体户生产煤炭并连续加工生产某种煤炭制品,而且由于其采用的加工技术相对落后,使得其产品的加工生产综合回收率相对同行业企业较低,便可用这种方法进行合规。具体合规过程如下:在确知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相对较低的时候故意不提供或不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征税活动时,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相对少算课税数量。这里假定该企业生产出的最终产品有1 000吨,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40%,该企业的综合回收率为25%,则实际课税数量为1 000÷25%=4 000吨,而税务机关最终认定数量为1 000÷40%=2 500吨。由于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定额征收方法,课税数量的减少将会明显地减少应纳资源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一般是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的,而各个企业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总是在围绕这个平均折算比上下波动。这种情况给纳税人进行税务合规提供了空间,即纳税人可预先测算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如果相对于同行业折算比较低,就无需准确核算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这样,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少算课税数量,从而节省不少税款。

【例1】 某铜矿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 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 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假定该矿山的实际选矿比为20%,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25%。该矿山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①按实际选矿比计算:

②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

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2 400元即(24 000-21 600)。

【例2】 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该煤矿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①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②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66.67万元即(1 066.67-1 000)。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可用这种方式进行合规的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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