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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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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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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五)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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