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如何进行深圳税务合规?
【例】 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出口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2023年自营出口20 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500万元,此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23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为:20 000×13%=2 600(万元)
退税机关应退税2 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那么,有没有更优的深圳税务合规方案呢?
答: 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假设该公司有关联外贸A公司,该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A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 00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20 000÷(1 17%)×17%-1 500≈1 405.98(万元)
公司可得到退税为:
20 000÷(1 17%)×13%≈2 22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1 405.98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 222.22万元,你公司与A公司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
2 222.22-1 405.98=816.24(万元)
由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二者的税负有很大的区别。通过改变出口方式,该公司多得到税收补贴116.24万元,即(816.24-700)万元。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金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