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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如何利用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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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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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税务筹划师向TA咨询

问:如何利用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进行重庆税务合规?

【例】 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痱子粉、爽身粉和民用洗涤灵等日常用品。2023年2月,该化工厂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妆品20万元,痱子粉、爽身粉5万元,民用洗涤灵10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该厂各项进项税额为3万元,月末该厂财务人员申报应纳消费税为8.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20×30% 5×17% 10×17%=8.5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20 5 10)÷(1 17%)×17%-3≈2.1(万元)。该项销售业务共应纳税10.65万元。本月该厂生产上述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由此企业本月经营亏损0.65万元。

那么,该如何扭转这种局面呢?

答: 该厂亏损的根本原因在于财务人员不懂税法,多申报缴纳消费税,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事实上,企业可以在以下三个层次上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

(1)财务人员对消费税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不清楚,误认为痱子粉、爽身粉以及洗涤灵应缴纳消费税。痱子粉、爽身粉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此案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因而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应按上述公式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3)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纳税人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向购货方开具的是单独注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该产品动用的增值税税率17%使用换算公式;如果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3%使用换算公式。

此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则只能按3%的征收率换算,其应纳消费税额为:

20÷(1 3%)×30%≈5.83(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 5 10)÷(1 3%)×17%-3≈2.78(万元)

由于正确计算了应纳消费税额,该项销售业务的实际应纳税额仅为8.61万元,该厂不仅没有因此亏损0.65万元,反而盈利1.39万元。

在此例中,化工厂仍存在进一步减少消费税额的可能性。如果化工厂慎重地选择销售对象,向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按17%的税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时,该厂应纳消费税可以进一步减少,仅为:

20÷(1 17%)×30%=17.1×30%≈5.13(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 5 10)÷(1 17%)×17%-3=2.09(万元)

节约税收成本1.39万元,从而盈利达到2.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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