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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委托加工消费品如何进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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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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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委托加工消费品如何进行苏州税务合规?

【例】 20××年9月2日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烟丝一批,甲企业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 000元,乙企业收取加工费20 000元(不含增值税)。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乙企业在向甲企业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0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0万元。

那么,该如何进行苏州税务合规呢?

答: 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可按当月生产领用烟丝数量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甲企业20××年9月准予抵扣的烟丝税额为:

500 000×30%-300 000×30% 34 285.71=94 285.71(元)

如前所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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