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票投资核算如何进行合理西安税务合规?
【例】 A公司200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 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 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对此,从税负的角度考虑,应该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答: (1)采用成本法核算。
该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②B公司200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 000元并宣告发放股利,A公司将应得股利48 000(160 000×30%)元作如下账目处理:

③若B公司不宣告发放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2)采取权益法核算。
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②B公司200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 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 000(160 000×30%)元,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③A公司收到股利48 000元:

从以上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被投资公司未宣告发放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