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企业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如何进行天津税务合规?
【例】 某商业银行于2023年5月份购入某公司股票1 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万元,期初结存丁公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75万元,6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那么,该银行应如何计算营业税呢?
答: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专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该笔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丁公司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 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 本期买进股票数量)=(17 500 20 000)÷(500 1 000)=25(元/股)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25×800=20 000(元)
本期营业额=800×35-20 000=8 000(元)=0.8(万元)
应纳营业税=0.8×5%=0.04(万元)
以卖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减去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比直接以卖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营业额,营业税减少了,从而达到了合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