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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跨县区经营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什么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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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县有个楼盘,开发商是同市另外县的,项目比较大,但该开发商没有在我们县成立公司,现在县里为了税收,让税务局对这个企业进行检查,我想请教下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在我们县缴纳哪些税费,主要依据是什么。希望大家不吝赐教,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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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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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作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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