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租赁改仓储如何进行太原税务合规?
【例】 某公司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产原值为1 6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300万元。租金收入应纳税额合计为52.5万元。营业税率为5%,每年企业缴纳的税负为: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应纳房产税=300×12%=36(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 3%)=1.5(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为52.5万元。
那么,该如何进行太原税务合规,降低税负?
答: 假如年底合同到期,该公司派代表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约为300万元,收入不变,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应纳房产税=1 600×(1-30%)×1.2%=13.44(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 3%)=1.5(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
两种情况比较可以看出,后者库房仓储比前者房屋租赁每年可合规22.56万元,即使考虑到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扣除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仍可以节余十多万元。如此分析,既满足了税收法规的要求,又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又达到了税务合规的目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由于房产税计税公式的不同,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预示了合理税务合规的机会。